简体 繁体

网站地图

注册

登录

网站无障碍

进入适老版

进入关怀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6-04-07 11:4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银发〔2024〕119号)等文件要求,健全我区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体系,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及保险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

第二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引导、共同支持、风险共担、适当补偿”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补偿、补助资金超出预算,遵循“同比例核减”的原则进行补助。

第三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金融机构按不低于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10倍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用于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无抵押物、无担保等特点,运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科技金融贷款产品,可采取信用、抵押、担保等多种组合形式。科技型企业某项科技贷款如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重复补偿。

第四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科技型企业每年享受的科技保险最高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型企业同一科技保险如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重复补助。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业务主要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名单内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并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

(二)企业拥有一项及以上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拥有专门的研发团队;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金融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科技型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相关合作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科技贷款业务的机构

1.在自治区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2.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承担科技保险业务的机构

承保的保险公司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在自治区注册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已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及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领域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备科技创新全链条保险保障服务能力,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金融机构相关职责:

(一)金融机构根据内部审查审批流程,对科技型企业资格条件、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查,督促科技型企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强化贷后管理,定期对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金融机构应对科技型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三)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科技支行、科技支公司等专营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

(四)建立与科技保险相关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的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理赔流程和标准,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五)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承保、理赔宣导及培训,处理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及管理

第八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科技贷款本金损失,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方式不同按照30%比例给予补偿,同时不高于金融机构贷款责任限额,因科技贷款逾期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等,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政”模式。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协同合作推动科技贷款业务,其中政府承担科技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的30%,金融机构承担科技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的70%。

(二)“银政担”模式。由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推动科技贷款业务,其中政府承担科技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的30%,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承担科技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的70%。

(三)“银政保”模式。由政府、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推动科技贷款业务,政府承担科技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的30%,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承担科技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的70%,保险公司为科技贷款提供保证保险。

第九条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适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为单户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个基点。

第十条 科技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通过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扩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的规模,结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应收账款、订单、股权质押等贷款模式,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的审批机制,提高科技贷款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并合理控制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总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时限。当企业贷款五级分类下迁为次级及以下,金融机构催收后仍未全额收回的,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二)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申报。金融机构申报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申请书。

(2)科技型企业资质。

(3)企业贷款合同。

(4)放款借据。

(5)贷款逾期证明。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配合对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方案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3.拨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金融机构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追偿情况申请,应在收到追偿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约定的分担比例退回自治区科技厅。对退回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自治区科技厅需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需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的,配合财政厅收回。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及推广科技贷款金融产品,自治区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共同对我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中新增放款规模、风险控制水平、贷款产品创新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科技贷款工作推进不到位的金融机构,降低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与其合作。

第十六条 建立熔断机制,当单家金融机构科技贷款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3%时,暂停该金融机构申请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权限,并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第五章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及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全区科技保险发展实际,由自治区科技厅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定期发布自治区科技保险产品补助目录。

第十八条 目录内科技保险产品指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保险产品,对其进行补助,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险种: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如中试综合保险等。

(二)二类险种: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指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环节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职业责任保险、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类保险等。

(三)三类险种: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活动涉及的创业、网络等基础性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网络安全保险、人才创业保险等。

第十九条 对一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60%;对二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50%;对三类科技保险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40%。

第二十条 科技保险产品补助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修订并发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申报时间及时限要求:

科技型企业于每年10月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已履约完成的保险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科技型企业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保险合同或保单复印件;

3.保费发票、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4.科技型企业资质佐证材料;

5.承保单位、投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由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及统计,并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配合共同进行对账及复核,形成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方案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三)公示。自治区科技厅将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的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明细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预算。

第六章 监督及评价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风险补偿金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对于合作金融机构串通企业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或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金或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取消其合作银行或合作保险机构资格,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自治区科技厅与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共同对我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及推广科技金融产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开展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管理工作,提出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预算资金绩效评估,定期对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及科技保险保费补助业务运行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资金配置方案和合作模式。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