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查计划 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 |
抽查比例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发起科室 |
联合科室 |
抽查时间 |
| 联2024001 |
2024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1 |
合同 |
不定向 |
100% |
检查证照资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广告、价格。 |
辖区内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 |
网监科 |
信广科、价监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4002 |
2024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2 |
外卖平台 |
定向 |
100% |
检查证照资质、食品及其他安全监管、平台备案情况;企业资质公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 |
辖区内外卖平台 |
网监科 |
食品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4003 |
2024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外部联合抽查 |
003 |
商标、专利侵权 |
定向 |
10% |
检查证照资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辖区内农资、汽车用品及酒类销售公司 |
知识产权科 |
执法大队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4004 |
2024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外部联合抽查 |
004 |
地理标志 |
定向 |
20% |
检查证照资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
辖区内地理标志用标企业 |
知识产权科 |
执法大队、网监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4005 |
2024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5号 |
食品生产专项检查 |
定向 |
100% |
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生产环境是否保持清洁、进货查验是否落实、企业是否进行自查等内容。 |
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小作坊 |
食品科 |
价格监管科、执法大队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4006 |
2024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6号 |
食品经营专项检查 |
定向 |
5% |
食品经营资质情况、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实情况、食品储存情况、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管理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
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 |
食品科 |
价格监管科、执法大队、广告监管科、网络监管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4007 |
2025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7号 |
食品餐饮专项检查 |
定向 |
5% |
食品经营资质情况、食品原材料储存情况、加工制作环节、餐具消毒情况、场所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情况、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 |
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
食品科 |
价格监管科、综合执法大队、广告监管科、网络监管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3008 |
2023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8号 |
药品专项检查 |
定向 |
50% |
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否按说明书要求存放药品、是否明码标价、是否虚假(夸大)宣传、是否张贴药品广告等内容。 |
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 |
药械科 |
价格监管科、执法大队、广告监管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联2023009 |
2023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09号 |
特殊药品专项检查 |
定向 |
50% |
供货方资质、购销渠道是否合法、“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处方药登记台账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精麻药品“五专”管理、精神药品是否按照要求登记造册等内容。 |
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 |
药械科 |
执法大队 |
2024年9月30日前 |
| 内部2023010 |
2023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10 |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 |
定向 |
5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科 |
特种设备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内部2023011 |
2023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11 |
法定计量单位专项检查 |
定向 |
100%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专项检查。 |
辖区内计量使用单位 |
特种设备科 |
特种设备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
| 内部2023012 |
2023年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联合抽查 |
012 |
产品质量 |
不定向 |
10% |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辖区内生产、流通领域产品 |
质量与标准化科 |
质量与标准化科 |
2024年9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