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县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和《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公开的工作机制。县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由县民政局监管的对象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县民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对相关监管对象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等。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赋予的监管职能均应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未赋予的监管职能,不得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对象,建立检查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12月,根据检查对象的变更情况,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 根据县民政局执法人员情况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地区编码、执法证号、执法领域、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严格通过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运用电子化手段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申请回避;执法人员未主动回避的,被检查对象有权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次数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本级检查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信誉较好的检查对象,可不予抽查或者降低抽查次数,对投诉举报过多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随机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抽查对象的有关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的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与被抽查事项无关的两名见证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备案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建议等事项。
结合实际协调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联合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十条 县民政局加强与其他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执法监管数据的聚合和应用。
第十一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开”原则,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县民政局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抽查对象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等。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审核人:迪尼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