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疫证抽查工作细则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由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站执行。
抽查对象:针对持有相关检疫证的单位或个人。
抽查内容:核实检疫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保其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核对检疫证上记录的植物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检疫证等违法行为;确认被许可人是否遵循检疫证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经营等活动。
抽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检疫证发放记录中选取一定比例的证件进行检查。核实工作可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进行。
结果处理:对于检疫证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的,将记录在案。若发现检疫证存在问题,如填写不规范、与实际不符等,将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于伪造、涂改、买卖检疫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种苗抽查工作细则
抽查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由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站执行。
抽查对象:涵盖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种苗的造林绿化项目等。
抽查内容:检查种苗的产地检疫情况,确认是否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评估种苗质量,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含水率等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查种苗的标签标注情况,确保标签上注明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核实种苗的来源和去向,确保种苗未从疫区调入,且未调往禁止调入的地区;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完整,记录是否详尽准确,包括种苗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抽查方式:制定详细的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根据随机抽样的原则,在种苗生产基地、经营场所、造林现场等抽取一定数量的种苗样本进行检验检测。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等多种方式。
结果处理:对于抽查合格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若发现从疫区调入种苗或向禁止调入地区调出种苗的情况,将立即采取封存、销毁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对于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的,将要求其限期完善。
审核人:拉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