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网站地图

注册

登录

网站无障碍

进入适老版

进入关怀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日期:2023-11-28 15:3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不分单位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由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多个库点的,由该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在不同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库点的,应分别向库点所在地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三)拥有满足正常生产活动所需的保管、质检、电力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未经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未经自治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自治区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库区平面示意图;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库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历史沿革,地理交通,气候条件,保粮技术,企业经营,设施、设备、人员情况,仓储、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五)包括但不限于粮油仓储管理员和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材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本。纸质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电子文本包括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库区平面示意图、库区基本情况等内容。仓(罐)容量应按建设核定设计容量计算,库区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与库区内各单体建构筑物精确定位。

第八条 备案流程

(一)资料报送:向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或者从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下载各类格式文书,制作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备案企业应及时将备案资料报送至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二)初审受理: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验收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将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单位,备案申请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三)审查确认: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并对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 已备案的每个粮油仓储单位(库区)有一个备案编号。备案编号由县级(地级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在行政区加上时间和序列号组成。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备案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地(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本年度备案情况,地(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及时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事项进行检查。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备案,并交回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

(一)单位名称、性质、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二)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

(三)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仓储物流设施拆除、改变用途、被行政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的;

(五)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出现以上第四种情形的,需按《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新粮规〔2022〕4号)要求,提交《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备案表》。

第十四条 对已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单位,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已办理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名单和注销备案单位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新粮储〔2018〕30号)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2月,国务院修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2年9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都提出新的要求,2018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新粮储〔2018〕30号)中个别条款已不适宜现状,故修订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四)《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备案要求、备案程序、日常管理、附则等5个章节17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对制定的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备案管理等进行明确。

第二章“备案要求”,对备案条件、禁止事项等进行明确。

第三章“备案程序”,对提交的资料、备案流程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日常管理”,对档案管理、备案时间、重新备案的情形等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对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进行明确。

审核人:吾·乌清

  •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docx】已下载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docx】已下载
  •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