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方审核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精确核算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污水处理费成本,我委拟通过询价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费价格标准制定前的成本监审工作(报名条件及工作内容等要求详见附件1)。现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有关公司(单位)询价,如有合作意向,请于1月9日19时前回复(一并提交询价回执单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联系人:娜孜依拉;联系电话:0909-5334402;
附件:
1.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2.询价回执单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日
附件1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精河县城乡供水成本核算工作,精河县城乡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工作。
(二)采购方式:询价
(三)核算对象: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工作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企业财务法规对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污水处理2020年至2022年度财务数据和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2.依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核算精河县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成本;
3.出具《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报告》,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反映我县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成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成本审核的结论意见,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底稿,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五)完成时限
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
(六)工作要求
1.受托机构依法、客观公正地提供和分析有关数据,并对出具的《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2.工作过程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任何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二、拟合作对象的资格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要求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或价格鉴定)资质
(三)具有企业成本核算相关业绩
三、其他要求
(一)报名资料
1.提交合格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会计师事务所(或价格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该单位公章;
2.提交有效的项目报价;
3.提交组织实施文件(包含拟派往实施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计划工期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在内的相关资料);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本次询价活动响应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6.资料装订:所有资料按照以上1-5条款的顺序装订(电子件PDF版);
(二)评选原则:在各项资料均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情况下,选择有效报价最低的单位作为本项目的合同相对人;
附件2
询价回执单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公开询价函》收悉。经研究,我公司(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意合作并提供《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核算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成本核算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和本公司(单位)提交的项目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全部服务内容。
附件:(逐一明确所提供的资料)
公司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年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叶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