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升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职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能力和水平,2月7日上午,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资储备中心七级职员戴超同志围绕《条例》的立法目的与意义、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一是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应诉等工作,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各项措施,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三是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此次学习,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重要意义,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践行《条例》要求,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审核人:常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