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流程
一、备案范围
在精河县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时限
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
三、受理部门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四、备案方式
1.现场提交备案材料
2.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
五、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4.检验员、保管员证书复印件
5.容重器检验报告复印件
6.水分测量仪检定证书复印件
7.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管理要求
㈠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备案
㈡企业需如实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㈢跨地(州、市)收购的企业,应及时向收购地和所在地县(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购情况
㈣凡不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不如实上报收购情况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909-5332803
办理地址:精河县新党校综合楼主楼二楼粮食和物资储备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要真实有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附件: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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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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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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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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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内资非国有□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 |
企业业务类型 |
购销企业□ 加工企业□ 贸易企业□ 其他□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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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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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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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 |
仓储设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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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场、厂来源 |
粮仓面积(平方米) |
储存能力(吨) |
自有□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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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本企业承诺:1.本表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规章。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保存不少于3年,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4.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备案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备案企业和备案机关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