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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日期:2023-04-13 10:53

来源:精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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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宣传内容为主要政策依据摘要,具体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时限、动态管理等以实际现行政策规定、认定办法为准办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博州民发〔2021〕16号)、《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精民发〔2022〕7号等。

二、保障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三、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6元/月,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分三档发放,发放标准分别是616元/月、480元/月、385元/月。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类施保补助35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分类施保补助58元/月。

四、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

精河县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于2021年9月1日起,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

程序如下:

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队(居)委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收到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等方式进行。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㈢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依据

《转发〈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博州民发〔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博州民发〔2020〕7号)、《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精民发〔2022〕7号等。

二、保障对象

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均为12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1200元/月,分散供养690元/月。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四、申请程序

㈠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队(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队(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㈣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精民发〔2022〕7号等。

二、保障对象

同时符合具有新疆户籍、在新疆境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应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起,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1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

四、审批程序

㈠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二、救助对象

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家庭或者个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或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资金、实物、转介服务方式救助。执行自治区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四、申请程序

㈠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队、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请。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报县核对办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异常后,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紧急情况“先行救助”,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价格临时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5号;《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2〕477号

二、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边缘人口

三、补贴标准:当地低保标准*CPI同比涨幅

四、申请程序:无需申领,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0%时,将价格临时补贴直接打卡发放


高龄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发〔2011〕89号)等。

二、补贴对象

具有新疆户口、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待遇。

三、补贴标准

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人每年享受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每人每次132元。

四、申请程序

㈠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㈡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并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㈢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签注审批意见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㈣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抽查、公示。公示期满,签注审批意见报送所在的县区民政局。

㈤县民政局应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核结果在县适当媒体或专栏公示,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新民规发〔2022〕3号。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自2022年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同时符合两种补贴的可以重叠享受。

四、申领程序

㈠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队(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队(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㈡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队(居)委会申请后,村队(居)委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审核。

㈢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㈣县级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核。县民政部门要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并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心助养”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7〕17号)、《关于拨付自治州“安心助养”补贴资金的通知》州财社〔2022〕28号。

二、补贴对象

全州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卧床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专人照护的人员。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不享受“安心助养”补贴。其中,重度残疾是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的人员。重病是指患有自治区确定的22类重大疾病。完全无自理能力是指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进行。

三、补贴标准

自2022年1月起,每人每月400元。

四、申报程序

㈠无自理能力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作为代理人,通过村队(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低保、贫困、残疾的身份证明及患病的诊断治疗证明。

㈡村队(居)委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窗口审核。

㈢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民政局。

㈣由县(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办、残联在5日内完成联审,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人员纳入扶持范围。

精河县民政局、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求助、投诉、服务热线

1.精 河 县 民 政 局:0909-7700773

2.精河县阿合其农场民政办:0909-7687913

3.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民政办:0909-5441133

4.精河县托里镇镇民政办:0909-5555531

5.精河县八家户农场民政办:0909-7633383

6.精河县茫丁乡民政办:0909-7697919

7.精河县精河镇民政办:0909-5337459

8.精河县红星街道民政办:0909-7698610

9.精河县曙光街道民政办:19109096018

10、精河县托托镇民政办:0909-7697186

审核:帕里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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