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按照《关于提高精河县城市低保、农村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从2024年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78元/月提高至712元/月(提标后城市低保每人每月A类712元、B类554元、C类44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7392元/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A类616元、B类480元、C类385元)。
2025年5月,共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1.30万元,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52.12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149.18万元。
精河县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2025年5月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0.57万元,次均救助水平5696元。
审核人:迪尼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