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按照《关于提高精河县城市低保、农村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从2024年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78元/月提高至712元/月(提标后城市低保每人每月A类712元、B类554元、C类44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7392元/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A类616元、B类480元、C类385元)。
2025年6月,共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99.77万元,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51.85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累计发放147.92万元。
精河县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及时适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2025年6月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85万元,次均救助水平37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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