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4月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精河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精河县自然资源局权属调查和测绘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909-5322411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精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精河县城镇团结南路2号 |
652722100005GB00088F00010001 |
2188.600平方米 |
机关团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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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4日
审核人:张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