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保障公路路桥设施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流动监测点远离公路超限监测站的,应当
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的规定。
精河县城镇夏自生水泥销售点、精河县科城泽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两处称重执法监测点位、停车场、卸载场具备相关条件。
以上两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即2023年7月14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告。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4日
审核人: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