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全面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依法予以公布如下:
1.精河县八家户天宇祥滴灌带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21年04月16日,消费者尚某某以每卷160元单价从精河县八家户天宇祥滴灌带加工厂负责人马某某处采购单翼迷宫式滴灌带1670卷,2022年06月03日,消费者尚某某来我局书面投诉称:“精河县八家户天宇祥滴灌带加工厂”购买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有质量问题,特委托我局对没有使用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76卷给予检验。之后,我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法对“精河县八家户天宇祥滴灌带加工厂”购买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72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没收不合格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72卷,罚款130560元的行政处罚。
2.精河县城镇酷潮屋服装零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IKE”牌运动鞋案
根据案件线索,对精河县城镇酷潮屋服装零售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应知涉案“NIKE”牌运动鞋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共购进198双涉案侵权运动鞋并存放在店内进行出售,涉案货值金额为164854元(侵权商标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证明为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犯“NIKE”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198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王微微便利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的预包装食品案
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王微微便利店负责人王某某从博乐市素华商行以每袋0.8元单价购进“单身狗粮薯片”和“单身粮薯片”30袋、“闪电酸”(青提味硬糖)30袋、牙膏布丁”(果味果冻)30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为膨化果冻糖果类小食品,食用人群面向未成年人,食品外包装正面印制有“多去尝试相亲即使别人看不上你也可以蹭顿吃饭;单身快乐?你体验过谈恋爱的感觉;单身的苦恼大家说我是暖男后来我就一直单身;单身的快乐,一人享受大餐打游戏也没人打扰自由自在”等内容,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单身狗粮薯片”和“单身粮薯片”23袋、“闪电酸”(青提味硬糖)17袋、牙膏布丁”(果味果冻)12支,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精河县托里镇赵平荣综合商店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精河县托里镇赵平荣综合商店负责人赵某某从慧鹏商行以每箱196元价格采购“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10箱(12瓶/箱、500ml/瓶),并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出售。经查,当事人采购该批“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时未索取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索取供货者慧鹏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有效合法证明文件。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审核人:巴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