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供水、供电、供气相关企业及单位: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监督管理,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消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首次检定义务
㈠新装民用“三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证书》并加贴首次检定合格标识后,方可安装使用。
㈡严禁安装使用以下三类器具:
1、未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
2、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民用“三表”;
3、假冒伪劣或经篡改计量数据的民用“三表”。
二、强化在用器具动态管理
㈠各安装使用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周期轮换制度:对达到使用年限或计量失准的民用“三表”,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更换;轮换后的旧表需经检定确认状态,存档备查。
㈡台账备案要求:新购进民用“三表”须登记造册(含型号、生产厂家、编号等信息);台账须于安装前报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备案,同步申请检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严格对照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909-5332860
审核:居丽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