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域公租房分配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域公租房分配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河县纪委《关于印发〈精河县2023年民生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就精河县民生领域面向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5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精河县域范围政府投资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共租赁住房
三、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围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存在的违规分配,违规享受,转租转借,擅自改变用途,退出机制执行不力,住户诉求解决不及时等问题。
㈠公开公示不到位方面
当地公租房房源、分配条件等,未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当地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未在当地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等公开。
㈡违规分配、审核方面
未制定或未及时调整公租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租金标准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在合理轮候期内,未将本地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在公租房准入过程中,不按规定办事,批条子、打招呼、收受好处、优亲厚友,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保障的;在公租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的;住房保障受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有房源情况下将本来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拒之门外的。
㈢违规租赁、转租、转借方面
在人员资格审核中,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住房支付能力)明显超出当地准入标准的;采取贿赂、欺骗等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故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长达6个月以上的;保障对象违规将公租房转租、转借他人的;调整、提高租金标准后拒不执行的。
㈣违规管理使用改变用途方面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保障对象将公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等改变居住用途的。
㈤住户诉求解决不及时方面
因违规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群众有反映、举报,未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的;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及时解决的。
清理整治规定:
1.不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住户,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主动退出,免于追究责任。
2.仍然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但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清,对拒不交纳租金的住户将予以清退。
3.对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拒不退还公租房的,由司法部门介入,按照规定程序强制清退。
4.对不在公租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的承租人,按法定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清点登记物品依法封存,相应承租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对非法转租转借给他人居住的承租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对被举报违规入住公租房的公职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7.对寻衅滋事者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不再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登记,并办理退出手续。清查情况将及时公示,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09-7639166 联系人:徐静
精河镇0909-5337459 联系人:库丽班
红星街道0909-7698610 联系人:达·娜仁花
茫丁乡政府0909-7697444 联系人:努尔江·叶尔肯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