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1日15时左右,精河县托里镇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精河供电公司、精河县托里镇为成员单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精河县托里镇“10.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地概况
精河县托里镇七大队刘某某棉花地。东侧为人工杨树林,北侧为梁某某的平房,西侧为刘某某家的牛圈,南侧为白某某的棉花地。
㈡棉花采收情况
2024年10月10日,采棉机机主联系刘某某采收棉花,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
㈢生产设施、设备情况
勘查可见,刘某某棉田呈东西走向,农田内可见一由西南向东北的一排水泥制电线杆,其中西南角电线杆上印有10KW1028杞沙专线126号,东北角电线杆上印有10KW1028杞沙专线127号,电线杆上架设有三根电缆线,在该电缆线下方距地面5.29米,向西南距10KW1028杞沙专线126号电线杆35.26米,向东北方向的10KW1028杞沙专线127号电线杆32.74米处可见一椭圆形压痕(东西直径2.77米,南北直径2.85米),据报案人刘某某称该椭圆形压痕为郭某从采棉机坠落压倒棉花秆形成。后对新27BS623采棉机测量采棉机顶部距地面高4.3米,现场未有其他痕迹。
㈣环境情况
2024年10月12日,天气晴,温度12℃,相对湿度:45%;无风。
㈤人员及其状态
郭某,男、汉族,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号码:652722200006******;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沙山子83团7连X区XX号,现住址:新疆精河县沙山子83团7连X区XX号,身体健康,事发前未饮酒。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1日,经土地承包人刘某某与郭某某1联系采收棉花,主驾郭某某2、副驾郭某于当日12时驾驶采棉机新27BS623到托里镇六大队刘某某棉花地进行作业,随车人员郭某某1和郭某某3驾驶保障车辆在后面进行服务。采棉机由西向东采收棉花行驶60多米后至高压线下方时,高压线与采棉机车顶相近不好通过。郭某爬上采棉机后,双手握住高压线,将高压线抬高至采棉机能通过的高度,郭某某2驾驶采棉机通过高压线后,郭某未从采棉机顶部下来,发现郭某未在采棉机顶部,走到棉箱尾部往下看时,发现郭某在采棉机后方棉花地面朝上躺着,郭某某2立即爬下采棉机喊郭某某3,发现郭某躺在地上两条腿在抖动,同时发现其右手手套手掌部位烧了个洞,郭某某1立即拨打120进行呼救,将郭某送至第五师人民医院。
10月17日经精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洛·才瓦、李·巴衣尔塔、吐尔洪江实测采棉机高度为5.4米。
10月17日精河县农业农村局向公安局申请郭某10·11案件调阅函。根据精河县公安局案件调查记录,第五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推断,主要死亡原因是电击。
㈡事故现场情况
该现场位于新疆精河县托里镇六大队,案发地刘某某棉花地,经精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可见,刘某某棉田呈东西走向,农田内可见一由西南向东北的一排水泥制电线杆,其中西南角电线杆上印有10KW1028杞沙专线126号,东北角电线杆上印有10KW1028杞沙专线127号,电线杆上架设有三根电缆线,在该电缆线下方距地面5.29米,向西南距10KW1028杞沙专线126号电线杆35.26米,向东北方向的10KW1028杞沙专线127号电线杆32.74米处可见一椭圆形压痕(东西直径2.77米,南北直径2.85米),据报案人刘某某称该椭圆形压痕为郭某从采棉机坠落压倒棉花秆形成。
㈢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12日17时,郭某某1报警称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于10月11日15时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接事故报告后,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㈣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采棉机机主能及时将死者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安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接到事故报告后,精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各自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未发生次生事故,未影响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郭某经医院医生检查后于2024年10月14日11:25分报病故。确定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疝,肺炎,电击伤,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高钠血症,高氯血症,贫血,低蛋白血症,锁骨骨折,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胸椎骨折,皮肤坏死,皮肤裂伤。
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含伤者医疗护理费)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郭某对农机作业的平安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缺乏,在进行棉花采收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技能,自我防护能力差,冒险作业,未辨识到直接接触高压线的危险性,加上被高压电击后发生坠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2.间接原因。郭某某2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
㈡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精河县托里镇“10.11”触电事故是一起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问题
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托里镇未严格落实农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外地机械进入本辖区作业前,未核实采棉机人员状况和机械安全状况情况下进行采棉作业,同时也未能及时给农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示。
㈡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车主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副驾驶郭某在无任何防护措施进行违章作业,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
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第五师83团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教育宣传不到位,农机作业人员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㈠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对属地外来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㈡精河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县农业农村局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检查指导力度不够,对全县农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出现失控漏管现象,导致农机作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到实处。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某未经专门的农机部门进行安全作业培训,采棉机作业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㈡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责成托里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县纪委监委及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备案。
2.精河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责成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县纪委监委及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备案。
八、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㈠托里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农业生产检查工作,充分深入开展进村入户下田,进生产企业督查的方式,督促村队、企业严格按要求规范作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农业安全生产、防触电”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㈡精河县农业农村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推动乡镇、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对精河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人和精河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乡镇村队企业提升安全监管档次和检查频次,加强对乡镇场安全指导,督促乡镇场安全两员发挥作用,真正提升农业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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