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17时24分左右,精河县托里镇XX酒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托里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精河县托里镇XX酒店“11·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同步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精河县托里镇XX酒店“1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精河县XX酒店位于托里镇沙山子路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2722MA778W****,注册日期为2013年2月27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㈡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6月30日,托里镇五大队村民王XX,持保安证至XX酒店应聘保安,工作至11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㈢生产设施、设备情况
事发地位于XX酒店后院东侧暖气管道房,该房北侧为空地,东侧是酒店,南侧是312国道,西侧是巷道,该房长度为5米,宽度6米,墙体是砖混结构,坐南朝北,东西走向,房顶是人字梁彩钢板夹心板,房顶最高处离地面3.3米,墙体为2.7米。
㈣环境情况
2024年11月21日事故当天,天气晴,温度零下19-11℃,北风1-3级,能见度30公里。
㈤人员及其状态
王XX,男,汉族,从事保安职业(持有保安资格证),身份证码:65*************515;户籍地址:新疆精河县伊吉林莫墩村,智力残疾(鉴定四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1日16时许,XX酒店王XX和保洁张X在酒店后平房房顶干活,17时24分干完活下梯子时,王XX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张X拨打120急救电话,送第五师医院。
㈡事故现场情况
该现场位于XX酒店后院东侧暖气管道房,该房北侧为空地,东侧是酒店,南侧是312国道,西侧是巷道,该房长度为5米,宽度6米,墙体是砖混结构,坐南朝北,东西走向,房顶是人字梁彩钢板夹心板,房顶最高处离地面3.3米,墙体为2.7米。
㈢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11月21日16时许,王XX和XX酒店保洁张X在XX酒店后面房顶干活,17时24分干完活下梯子时,王XX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张X拨打120急救电话,送第五师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1月25日去世,27日出殡。接事故报告后,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㈣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精河县XX酒店负责人能够及时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善后安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接到事故报告后,精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精河县XX酒店负责人能够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有力有序有效,未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未影响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王XX经医院检查后确定为开放型颅脑损伤重伤型、创伤性硬膜下外腔血肿、颅内积气、脑挫裂伤等伤病。
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52万元。(含伤者医疗费、丧葬费用)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王XX对高处作业的平安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缺乏,在高处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技能,自我防护能力差,冒险作业,未辨识到进行高空作业过程的危险性,是发生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XX酒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
㈡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精河县托里镇XX酒店“1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XX酒店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作业人员前,未核实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持证情况下,让其进行高处作业,同时未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㈡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业主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人在无任何防护措施进行违章作业,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
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就上岗作业。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㈠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深刻吸取近期博州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对属地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㈡精河县商工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商贸企业指导督促不到位。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王XX: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要求佩戴符合高处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㈡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刘XX:作为精河县XX酒店负责人,安排王XX进行维护工作中,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核实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持证情况;王XX在作业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施工环境疏于管理;未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防护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4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精河县XX酒店: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依法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精河县应急管理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精河县托里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责成托里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精河县商工局。履行行业职责管理不到位。责成县商工局向县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八、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㈠精河县XX酒店。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种技术、管理缺陷落实整改,完善技术、管理措施。
㈡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检查工作,充分深入开展入户走访的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按要求规范作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㈢精河县商工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督促职责,加强行业管理,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推动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对精河县XX酒店法定代表人刘XX进行约谈,对企业提升安全监管档次和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和安全指导,督促企业真正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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