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12时30分左右,在维修室外体育场主席台顶架过程中以下简称“室外体育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年8月21日,经精河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文旅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精河镇为成员的精河县室外体育场零星维修施工工地“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专家论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精河县室外体育场零星维修施工工地“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梁某某,身份证号码:65232219701115XXXX,系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为精河县文旅局提供了维修服务(长期合作关系),此前多次承接室内外设施等小型维修活动,2025年7月15日,县文旅局体育活动中心与梁某某达成协议维修精河县
室外体育场并签订《室外体育场主席台顶架维修合同》。由梁卫江负责组织实施主席台顶架的维修作业。梁某某委托陈某某组织施工,陈某某招募王某、牛某某等人进行现场作业。
㈡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精河县室外体育场位于精河县城团结北路7号,建筑面积额3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37000平方米,核心区面积22000平方米,为核心公共体育设施,由精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负责日常管理。
㈢合同签订情况
精河县室外体育场,属精河县文旅局下属事业单位体育活动中心管理,负责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因室外体育场年久失修,需对体育场主席台及部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特此向上级部门申请此次维护保养工程,于2025年7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梁卫江负责组织实施主席台顶架的维修作业。梁某某委托陈某某组织施工,陈某某招募王某、牛某某等人进行现场作业。
㈣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现场勘验、相关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5年8月21日,12时30分,精河县室外体育场主席台顶架区域,王某和牛某某对该区域进行粉刷作业时,王某高处坠落至下方地面受伤,头部有血迹,安全帽脱落。据在场人牛某某介绍:作业面距地面高度为12米,架体周边未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仅在部分区域临时铺设脚手板,无防坠落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当时我和王某同时进行粉刷作业,相互距离大概10米左右,听到铝塑板掉落声,才发现是王列掉下去了。事故发生后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㈤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王某当日作业点位于精河县室外体育场主席台顶架区域,人员坠落地点位于主席台延伸框架下方水泥平面,事故现场为露天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8月21日,精河县室外体育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梁某某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
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40分左右,急救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对王某进行现场急救后送往县人民医院。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3时33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㈢善后处理情况
精河县人民政府在接报后,迅速组织县文旅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善后工作组,通过工友获取死者王某家属联系方式告知事故情况及政府善后处理安排;与家属约定次日(8月22日)在精河县召开面对面沟通会,明确“先协助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再依法协商赔偿事宜”的工作思路,同步安排专人对接医院、殡仪馆协助办理死亡证明等手续。
㈣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精河县室外体育场承包人现场人员报告和医疗救援响应及时,信息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精河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和处置基本得当。处理工作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未影响社会稳定。
㈤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王某,男,年龄,41岁,身份证号:62272719831012XXXX,住址:甘肃省静宁县人。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经核定约127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王某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技能,自我防护能力差,冒险作业,在未取得高处作业人员证、未正确佩戴和使用五点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高处作业。
2.作业面(主席台顶架铝塑板)存在不安全状态,钢管生锈老化,铝塑板脱落,该板下部无可靠支撑,无法承受作业人员重量而破裂。
㈡间接原因
1.梁某(承包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核验高处作业人员资格,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未履行施工现场统一协调、安全管理职责。
2.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㈢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已排除他杀的可能。
㈣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精河县室外体育场零星维修施工工地“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室外体育场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聘请施工作业人员前,未核实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持证情况下让其进行高处作业。
㈡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
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违章作业,未认真排查作业平台存在的安全隐患盲目施工。
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就上岗作业。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精河县文体广旅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室外体育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检查指导力度不够,对全县文旅项目安全监管缺失,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出现了失控漏管现象,导致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没有落到实处。
2.精河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2024-2026年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专项行动》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有所欠缺,排查隐患的能力欠缺,安全生产宣讲方式方法单一,安全指导专业性不强。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精河县室外体育场零星维修施工工地“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
㈠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严格按照要求佩戴符合高处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㈡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梁某某:作为精河县室外体育场主席台顶架维修承包人,委托陈某某、王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劳务合同,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核实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持证情况,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完成相关费用赔付,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1]之规定。建议由精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建议给予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处理建议。
1.精河县文旅局:由精河县人民政府对精河县文旅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精河镇党委、人民政府:由精河县人民政府对精河镇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提出相应的技术对策措施和管理对策措施。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1.针对精河县室外体育场零星维修施工工地“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承包人梁某某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问题,精河县文旅局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梁某某解除《室外体育场主席台顶架维修合同》。
2.文体广旅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效推动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对承包精河县室外体育场主席台维修承包人梁卫江进行约谈,解除相关承包合同,要求辖区内所有在建文旅项目,提升安全监管档次和检查频次,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帮扶和安全指导,督促企业真正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3.属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要求规范作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审核人: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