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组成事故评估组对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9·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9月8日12时5分许,在精河县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5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4年9月8日,精河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形成《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9·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小组深入事故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12月5日,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缴纳了罚款。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⑴马杰,男,回族,35岁,党员,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法人。2024年12月5日,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人民币24600元(贰万肆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马杰于2024年12月5日缴纳了罚款。
⑵李哲武,男,汉族,33岁,党员,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主任。2024年12月5日,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人民币12480元(壹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哲武于2024年12月5日缴纳了罚款。
⑶杨海忠,男,汉族,51岁,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硫化碱车间主任。2024年12月5日,精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人民币42300元(肆万贰仟叁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杨海忠于2024年12月5日缴纳了罚款。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新疆亨一伦化工有限公司“9·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该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公司日常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教育、警示教育及其他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隐患辨识能力。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三是施工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事故教训,认识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安全防护设备的重要性。四是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安排安全员对重点环节、关键部位进行盯守,跟踪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五、评估组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能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事故企业严格按照批复事项要求,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对行业领域作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
审核人: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