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改字〔2021〕19号
陕西江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9F66J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南坡村宝嘉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学军
身份证号:620422****1004****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9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一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2021年4月29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你公司:限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整改情况。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