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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1-01-06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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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改字〔2020〕17号

精河县八家户王华塑料制品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A6MXT90

地址: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五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华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精河县八家户农场王华塑料制品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滴灌带生产线正常运行情况下,收集处理生产工艺有机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与2020年12月20日前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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