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改字〔2021〕14号
精河县鑫润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77N5NNXM
地址:精河县城镇绿园都尚居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长辉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精河县鑫润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精河县鑫润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13日现场勘查笔录、2021年4月13日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责令你公司:
严格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于2021年5月20日之前给我局报备环评资料;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