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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1-02-19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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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改字〔2021〕4号

精河县托里镇振农滴管带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A6NM985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托里镇克孜勒加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经领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对精河县托里镇振农滴管带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滴灌带生产线正常运行情况下,收集处理生产工艺有机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与2021年2月25日前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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