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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1-03-02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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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改字〔2021〕7号

精河县铭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7867PJ3U

地址: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露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精河县铭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绞轮处产生扬尘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对绞轮采取降尘措施。2021年3月1日再次进行检查时此问题仍未得到整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年3月15日前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文字及图片形式上报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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