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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1-04-02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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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环改字[2021]13号

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686493697R

地址:精河县环城路东原茫丁乡轧花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建军

身份证号码:412724****112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排污许可内容检查过程发现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连续五天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并未将此情况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线数据历史数据报表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责令你公司:立即查明问题原因,并在2021年4月3日前整改完毕并上报书面材料。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精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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