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艳(精河县艳昂食品有限公司)等30户网络交易经营者:
经调查,你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无偿使用场地协议)骗取注册登记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1年12月17日前予以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改正内容及要求:你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路)注册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或者变更经营地址相关手续。)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附件:精河县网络交易经营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