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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州环精责改字〔 2022 〕10号

日期:2022-06-30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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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229431132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新萍

身份证号码:652722xxxxxxx30728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茫丁乡五棵树村二组

我局与博州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历史数据报表、精河县水利局与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协议复印件、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检)测报告《博州环监(WJ)字(2022)第sw-202282号》、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周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2022年6月30日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报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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