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县公安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精河县水利局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参照部分县市有关做法,结合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草案)》,现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建议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公章,于2023年8月1日18:00前反馈至精河县水利局。
联系人:孙浩文,联系电话:0909-7634235。
附件:1.《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2.《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草案)》
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新水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拨付、支付、兑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县移民机构负责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审核、拨付、支付、兑付等,配合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
乡、村移民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来源于专项资金,依据《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约定拨付,由县移民机构管理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坚持“政府领导、依法合规、明确程序、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由县移民机构设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实行移民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按计划使用、进度拨款。
第七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支付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村委会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方案经移民大会或移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告。
第九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三章拨付程序
第十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按照“村级申报、乡级汇总、县级审核、据实报账”的流程拨付。
第十一条各项费用按照《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县移民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有计划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县移民机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提交《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申请审批表》和有关附件资料,经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县移民机构拨付到申请单位,移民安置资金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
1.个人的补偿补助费包括土地补偿资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
2.集体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补偿费、村级教学点补偿费、宗教场所补偿费、文教卫生补助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
3.专业项目补偿费;
4.库底清理费;
5.其他费用按照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合同约定使用;
6.预备费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使用。
第四章其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移民工作办公经费、移民相关人员下乡伙食补助、劳保用品采购、差旅费、移民工作车辆运行费(含租车费)、设备租赁费、聘用移民工作人员费用、移民专项工作会议会务费以及移民代表误工费、补助费、技术服务及其他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开办费主要用于实施机构为开展工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办公用房(含房屋租赁)、车辆(含租车费)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技术培训费主要用于给基层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
第十八条综合设计费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而进行的综合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的管理。
1.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将其他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2.其他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在计划内控制使用;
3.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县移民机构可采取延迟或暂停拨付、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合同(协议)使用资金的;
2.资金拨付、支付、兑付手续不完善,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3.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损失浪费的;
4.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资料不齐全、严重失实,不及时报送月、季、年会计报表的;
5.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稽查、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支付、使用移民资金或出现裁留、挤占、挪用、骗取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封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精河县移民机构、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孙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