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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03-22 12:19

来源:精河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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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推进我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全区门诊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更好发挥职工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医药服务供给,释放医保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鼓励协议期内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三、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

(一)明确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或外配流转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完善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本地区门诊费用情况,结合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疾病变化以及待遇水平、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编制年度门诊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探索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新形势,及时修订医保服务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门诊统筹特点完善医保经办规程,细化医保管理各项措施。要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管和考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确保基金规范支出。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四、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

(一)加强药品价格协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

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

(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2〕51

号)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

流转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 周。

(三)加强基金监管。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监控、

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医保部门及时制定完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政策,加强对全区的指导和督促。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

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购药,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

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备、数据衔接、规范行为等相关政策措施,打通落地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就医用药保障水平。

审核人:张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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