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
证明材料 |
实施方式 |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
必须提供 |
| 1 |
教育局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县级 |
一、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材料, . 拟设立学校的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以_上)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四)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二、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0(二)筹设情况报告。(三)正式设立申请书,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四)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章程符合《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 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30%。(六)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担保协议及担保单位的承诺证明。 |
否 |
是 |
是 |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项第六款: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县级 |
1.审办报告材料。2.举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3.拟办教育机构章程和发展规划拟任教育机构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教师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体检合格证明、身份证等)。4.拟办教育机构场地的产权证明文件(租赁教学场所必须提供租赁合同)资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提供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的校舍安检报告、消防安全鉴定证明。自有校舍的须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借校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药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
否 |
是 |
是 |
| 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订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县级 |
1.有效身份证件。2.户口簿、居住证、学生证等。3.学历证书。4.个人承诺书。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7.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8.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9.递交个人近期彩色白底一寸证件照用于制作教师资格证书。 |
否 |
是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