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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精河县托托镇红山嘴引水设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3-08-15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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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水利管理处:

你处《关于〈精河县托托镇红山嘴引水设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精河县托托镇红山嘴引水设施改造工程位于精河县托托镇红山嘴,地理坐标:起点:N44°25.59.601"、E83°24.29.292"终点:N44°28.15.481"、E83°26.21.192"。工程建设内容:①渠首引水闸布置在左岸,引水闸为1孔,闸孔净宽0.80m,设计引水流量0.20m³/s,采用整体式平面铸铁闸门控制。为满足河道冲砂要求,冲砂闸位于引水闸右侧,其轴线与引水闸轴线成45°角,冲砂闸为1孔,闸孔净宽0.80m,采用平面铸铁闸门控制。为便于河道冲砂,闸室上游设矩形池,净长10.0m,净宽5.0m,边墙采用重力式挡墙。矩形池上游右岸设导流堤,导流堤长13.50m,结构采用重力式挡墙形式。②输水管道总长4.10km,其中:取水首部后接输水管道1.90km,采用DN400涂塑钢管(1.6Mpa),调节池上游接输水管道2.20km,采用DN400PE管道(1.6Mpa)。③红山嘴调节蓄水池设计容量为30.0万m³,调节池容积30万m³。④林带供水系统主要包括:节制分水闸1座、沉砂池1座、首部加压泵1座、输水管道4.20km及配套管线建筑物9座。⑤牧民草场供水系统主要包括:节制分水闸1座、沉砂池1座、输水管道870.0m及配套管线建筑物5座。

工程规模:①取水首部位于叶根地克河上,渠首设计洪水标准取1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12.60m³/s;校核洪水标准取5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27.50m³/s。主要由引水闸、冲砂闸、溢流坝组成。②叶根地克渠首设计洪峰流量20年一遇为17.41m³/s,校核洪峰流量50年一遇为27.50m³/s。③精河县托托镇红山嘴引水设施改造工程是以灌溉为主的引水枢纽,设计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平衡计算,最终确定红山嘴调节蓄水池设计容量为30.0万m³。调节池容积30万m³。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本工程规模为小(1)型,工程等别为IV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临时工程建筑物级别为5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7.13万元,占总投资的4.04%。

二、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精河县托托镇红山嘴引水设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审核意见,该项目符合博州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根据项目区域环境特征和工程特点,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减少对施工区域环境的影响。

㈡妥善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各类弃渣和建筑垃圾,控制施工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施工期土方、水泥和砂石料等散装物料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风遮挡、洒水降尘措施并用篷布遮盖。运输土方的车辆应加盖篷布密闭式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施工用混凝土须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场地进行搅拌,降低扬尘污染。

㈢落实施工期强噪生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和安排作业时段,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90 )。

㈣施工期生产废水建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在生活区修建玻璃钢防渗化粪池一座,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经处理后定期抽运至托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产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精河县托托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㈤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场地,堤岸施工及围堰拆建对河水扰动,将引起河水混浊,造成水体SS升高,施工期做好预防措施,减少对水域下游河段近岸带浮游生物、底栖动物以及水生植物等生物量影响。

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地表清理,清除硬化混凝土,进行地表恢复和生态恢复工作。对河道两岸沿线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就地修复补偿,不能就地修复的采取异地同等面积的修复。

㈦运行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车辆严格按照运输路线行驶,定期对河道道路两侧进行维护,防治水土流失。

㈧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四、项目在运行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精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监管。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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