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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博州精河县东外环路加气站子改标工程项目环影响报告表批复

日期:2023-09-21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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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捷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博州精河县东外环路加气站子改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博州精河县东外环路加气站子改标工程项目位于精河县茫丁乡东关村,项目管线起点:82°54′07.109″、44°35′07.495″,管线终点:82°53′46.233″,44°36′45.689″。主要建设内容:原已建精河县东外环路加气子站改建为管道供应的天然气标准站;配套新建D219.3*9.5mm4.0MPa钢制天然气管道4400米。本项目已建储气瓶组水容积6.78m³、排污池3.375m³、4台加气机;改造后CNG加气站建设规模为2×104Nm³/d,改造后新建水容积8m³储气瓶组1座,1台压缩机、1台脱水撬、1台调压计量撬。本项目改造完成后,需拆除已建CNG压缩机、民用气减压撬、卸气柱。项目占地面积5371㎡。项目总投资714.5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16.8%。

二、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博州精河县东外环路加气站子改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审核意见,该项目符合博州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根据项目区域环境特征和工程特点,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减少对施工区域环境的影响。

㈡妥善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各类弃渣和建筑垃圾,控制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施工期土方、水泥和砂石料等散装物料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风遮挡、洒水降尘措施并用篷布遮盖。运输土方的车辆应加盖篷布密闭式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采取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施工用混凝土须用商品混凝土,不在施工场地进行搅拌,降低扬尘污染。

㈢落实施工期强噪生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和安排作业时段,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

㈣施工期设备冲洗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或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就近村队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弃土弃渣,能回收利用的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集中收集后运至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㈤施工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场地范围,尽量减少施工开挖面积和临时占地面积,减少植被的破坏。尽可能不破坏原有地表植被和土壤,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定期对地表植被进行维护,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工程征占范围内的植被进行恢复,土地复垦。

㈥运行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车辆严格按照运输路线行驶,定期对河道道路两侧进行维护,防治水土流失。

㈦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三、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四、项目在运营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精河县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审核人:其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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