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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新疆精河县阿依克铜矿勘探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州环评函〔2026〕33号)

日期:2026-05-25

来源:博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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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轩瑞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精河县阿依克铜矿勘探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南西245°方位,直线距离约67千米,行政区划隶属于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2°1′0.754″,北纬44°21′26.482″。项目已取得探矿权证,证号为XT6500002009083010033474。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生产活动为矿产勘探,勘探矿种为铜矿,勘查面积为13.247平方千米;项目共设计钻孔22个,设计工作量4400米(包含800米水文地质钻孔),设置临时办公生活区。项目总投资549.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60%。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出具的《关于新疆精河县阿依克铜矿勘探项目现场核查意见》,该项目位于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3(编码为ZH65272230003)。项目勘察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博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

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设置彩带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封孔期拆除建筑物,开展场地表土回填及自然植被恢复。

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治理,严禁大风天气开展勘探。采用场地及道路洒水、剥离表土压实覆盖等措施抑尘;选用优质油品及设备,保障燃油尾气达标排放,加强车辆物料运输管理,物料运输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勘查作业期间,产生的废气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活区食堂配套高效油烟净化器,油烟通过烟道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38—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

㈢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勘查作业期间产生的钻探废水,经HDPE吨桶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由一体化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须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用于勘探区生态灌溉。

㈣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探矿过程应采用低噪声和低振动的设备,加强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维护保养,采取基础减振降噪。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高噪声设备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昼间,夜间不得工作;项目勘查作业期间,噪声须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标准限值。

㈤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槽探产生的临时土石方暂存于探槽附近,表土须单独堆放且覆盖防尘网,待勘探工程结束后用于探槽回填及覆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钻机泥浆废水经沉淀后产生的岩屑、底渣,待勘探结束后分层回填原探坑;勘探过程机械设备维修、柴油发电机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风险物质的管理,规范员工的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机制,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5月25日

审核人:娜尔给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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