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精河县各养老机构未受过行政处罚,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存在。
精河县行政处罚内容及监督电话如下:
一、处罚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养老服务以外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电话
单位:精河县民政局
地址:精河县精河镇和平西路12号
联系电话:0909-7700773
审核人:迪尼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