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