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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标准:1、检查阶段责任:至少两名检查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2、处置阶段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制作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进入责令改正程序。3、移送阶段责任:发现属于移交司法机关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效和要求移送。4、事后管理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