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为加快推动全县营商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持续向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断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主要从政治立场坚定、热衷为企业服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和基层工作人员中选聘,聘期两年。
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㈡关心精河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自愿参加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㈢密切联系群众,处事公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㈣熟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出营商环境优化建议;
㈤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个人及名下企业失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产生。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考察,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统一备案,统一核发精河县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提供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线索,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㈠对精河县各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实举报贯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等行为。
㈡对精河县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工作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纪律作风、执纪执法等行为,如实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相关问题。
㈢深入了解企业痛点、难处,广泛收集各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设性、针对性建议。
㈣宣传普及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㈤承担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营商环境监督任务。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应持证工作。监督员可以采用现场监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资料、提出质询等方式开展监督。当发现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时,应主动出示监督员证件,并向被监督单位或被监督人员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监督员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反馈监督情况:
㈠线上反映。通过精河县政府网领导信箱,反馈相应问题;
㈡线下反映。通过到县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反馈问题。
第六条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㈠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假公济私,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㈡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营商环境监督无关的活动。
㈢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或参加与监督员身份相关的宴请,开展监督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权谋私。
㈣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监督调查及受托事项予以保密。非经允许不得随意透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监督员投诉举报问题办理情况。
㈤严格遵守区域监督要求。聘任为精河县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只能在精河县内行使监督员职责,不能跨区域行使职责。
第七条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具体负责监督员日常联络、业务辅导、协调监督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取监督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投诉事项,完善处置机制。
第八条县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优化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实施动态管理。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县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督员,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监督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并在社会媒体进行公告。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