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资政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5-08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分享: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的政府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根据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单个项目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同行业、同区域多个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专题后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聚焦特定领域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不断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项目后评价制度,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委托并指导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宣传培训等。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所在地的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工程咨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后评价,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有支撑作用的项目;

(三)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六)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七)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八)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

(十)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十一)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十二)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开展自我总结评价,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后评价年度计划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在征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项目单位对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单位及参建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投资概算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

(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

(四)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项目可持续性等。

(五)针对有“软建设”要求的项目,还应有项目“软建设”总结与评价:项目“软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包括为推动项目顺利建设、运营,在规划、政策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举措及其效果,对项目“硬投资”与“软建设”的匹配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统筹“硬投资”与“软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六)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

核准类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根据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核准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编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准备以下资料(如有),供开展后评价时查阅。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开工报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结、调试总结报告、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软建设”制定落实情况,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或督导报告、数据资料等。

核准类项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单中与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核准要求执行等情况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

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和专家(个人)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承担专题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侧重对专题评价内容开展深入系统地分析评价,并加强与同行业、同区域项目的对比分析。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委托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结论、项目后评价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项目前期决策过程、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评价,项目前期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对比评价,项目决策合规性评价。

(三)项目建设准备总结与评价:要素保障、建设方案、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开工等情况及其评价。

(四)项目建设实施总结与评价:工程管理、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评价。

(五)项目运行总结与评价:项目运营评价,项目技术应用与创新效果评价运行效果、制度建设执行等情况及其评价。

(六)项目投资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及环保措施实施效果、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与保护效果、技术效果等评价。

(七)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可持续性评价。

(八)针对有“软建设”要求的项目,开展项目“软建设”总结与评价:项目“软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九)项目后评价结论及意见建议:后评价主要结论、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具体项目的行业特点、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

核准类项目主要对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核准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具体要求,可结合实际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通用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评督〔2025〕641号)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一般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并统筹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遥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

项目后评价持续探索创新科学、有效、适用的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方案。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涉密项目,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后评价成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政策调整、制度优化、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机构参考,共同推进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并视情况提供给相关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大力推广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地方应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认真落实,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部分后评价项目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后评价工作开展、成果应用及相关改进意见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后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对工程咨询单位相关违规情形及惩戒措施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行为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不得违法增加项目单位的负担。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执行,不得向项目单位等摊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支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后评价,行业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7号)同时废止。

审核人:董贤龙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