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测量工作,确保零售点现场勘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精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特制定本规则及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精河县辖区内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测量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以轮式测距仪通过连续手推测量距离为主,卷尺、皮尺等其他工具辅助测量。
第四条距离测量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测量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测量结果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
第五条距离测量时应邀请申请户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利害关系人现场参与,无法现场参与的应及时告知测量结果。
第六条距离测量结果经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二次勘验,测量过程应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七条距离测量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点为起始点,至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学校出入口中点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八条距离测量按照交通规则和行人行走习惯最近的通行距离计算,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应与障碍物保持50厘米的距离,可供行人安全通过。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交通道路单实线及双实线、绿化带、沟渠(宽度1米以上、深度50厘米以上)、高台(高度50厘米以上)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十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一条距离测量按照以下标准测量:
(一)申请人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固定障碍物的,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网格属性为商业街,测量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间距,①存在有转角的(零售点A)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②对面(零售点B)按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图5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为准。

图5
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分别测量每个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最终取最短距离。
7.集贸市场、商业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内(含)的。
1.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位置在正对向或斜对向,位于道路两侧的,按照交通规则有单实线、双实线、隔离栏等障碍物的,以符合交通规格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图6所示)

图6
2.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位置在正对向或斜对向,位于道路两侧的,无道路交通标线也无通行隔离栏等障碍物的,或交通道路标线为虚线的,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3.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分别测量申请点与每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最终取最短距离。
(三)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审核人:王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