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19年

关于印发精河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1-31

来源:精河县财政局

分享:

精扶贫领字﹝2018﹞34号

各乡(镇、场)扶贫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精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精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精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28日

             精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2018〕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新扶贫领字〔2017〕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报备监管暂行办法》(新民宗机发〔2017〕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新扶贫领字〔2018〕27号)和《自治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博州扶贫领字〔2018〕16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公告公示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实施。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制度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村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收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援疆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在内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扶贫项目是指扶贫资金投入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第七条财政资金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下达计划予以公告,县市财政局对资金拨付情况予以公告,县市扶贫、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宗委、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由县市财政局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资金安排情况、比上年增减情况等。

㈠年度项目编制阶段。年度项目申报前,乡镇相关主管部门公示拟申报的项目,并根据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情况,对照有关政策合理调整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审批下达后,乡镇相关主管部门对所审批项目和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同时将资金项目安排公示到相关村委会。

㈡项目实施阶段。县市、乡镇、村队对直接到户补助项目的补助和采购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公告项目实施方式(招投标情况或村民自建情况等)以及资金安排情况。

㈢项目竣工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相关主管部门公告资金使用情况。基础设施项目、有一定规模的扶贫发展产业项目等要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项目公示牌。

第八条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由县市扶贫部门和贷款金融机构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由县市扶贫部门和贷款金融机构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九条行业扶贫资金和援疆扶贫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援疆扶贫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脱贫攻坚规划。经县、乡(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乡镇脱贫攻坚规划,由各级扶贫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市扶贫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年度县

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扶贫部门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每年12月10日前,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

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

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

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

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四条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

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

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告方式

第十五条县乡两级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县市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县市扶贫办可在本级政府网站设立扶贫专栏,便于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正常开展。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组织驻村工作队、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专题宣讲。可利用政务公开栏、大喇叭、大宣讲等形式进行公示。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受益范围内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入户类项目要在受益贫困户家中明显位置公示。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十六条公告公示的时限。县市原则上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乡镇、村队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公告。所有项目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七条探索运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截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探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十八条实施公告公示要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四章 反馈意见受理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限期办理。各级责任单位对公众反映的事项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在收到反馈或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期满未作出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扶贫部门或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反映,上一级部门应在收到反映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造纪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公告公示管理

第二十条各县市在公示公告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扶贫重要信息,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告公示的督查。公告公示的组织实施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财政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和报账,待该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告公示后再进行竣工验收及报账,同时做出相关说明纳入项目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选人民监督员、民生监督员,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式,提高监督效果。

第二十三条县、乡、村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告公示档案。各级都要做到公告公示“留痕、可查、可追责”,公告公示的内容、影像资料以及群众反馈和处理结果等要存入扶贫项目档案。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公告公示,除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外,还要在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村级公告公示档案要实现单独管理,面向群众公开、随时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没有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一律不予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

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

职权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分。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

问題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

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现问题不

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要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责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精河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参考内容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计划公示内容

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设计标准、受益户数和人数、预计完工时间。

二、发展产业类项目建设计划公示内容

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实施期限、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所属乡镇和村队、补助内容、贫困户类型备注)。

三、购买牲畜补助类项目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补助标准(牲畜数量)及资金数额、补助对象名单(序号、姓名、性别、所属乡镇和村队、补助内容、贫困户类型备注)。

四、贫困大学生资助公示内容

补助的贫困大学生姓名、性别、所属乡镇和村队、就读学校、学历层次、补助标准。

五、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公示内容

培训贫困户姓名、性别、所属乡镇和村队、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补助标准。

六、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采购内容、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单位资质、中标价格、采购数量。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补助标准、补助内容、补助执行情况、实施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受益户数和人数、预期效益、项目开竣工时间、资金支出和报账、项目采购内容、采购单价、采购数量(无监理、设计单位的写“无”)。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