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管得住、用得好,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扶贫领域的各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各项资金,以及用于扶贫的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等。
第三条 扶贫资金监管原则:积极创新,全程监管,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坚持使用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违纪必追究,确保每一笔资金真正用在脱贫攻坚上。
第四条 扶贫资金监管的内容:
㈠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覆盖全面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整合资金是否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按规定实行三级公开制度等。
㈡项目建设方面: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细化到具体建设内容;项目是否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实施是否建立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隐蔽工程是否有资料;项目变更是否履行报批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核审批;项目工程量增减是否按规定办理鉴证;项目验收是否实行施工单位自验、乡镇初验,项目主管部门终验“三级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到位;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是否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等。
㈢资金使用方面:扶贫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是否合规、到位;是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扶贫资金支付是否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或个人;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用资金运行全程监控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是否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项目预期目的;存量资金是否做到保值增值等。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承担扶贫项目实施任务的乡镇和县直主管部门是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党政一把手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乡镇包村干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经办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是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村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七条 各乡镇场扶贫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有关政策和要求,建立精准扶贫项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规划。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和统筹整合清单。建立扶贫资金的筹集、整合、分配、拨付、核算、监督等管理机制。县、乡镇扶贫资金要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规范拨付流程,提高拨付效率,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九条 承担扶贫项目实施任务的县主管部门或乡镇要按照各自管理要求,对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进度、质量管理和验收负责。
第十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脱贫攻坚政策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各主管主责部门监管情况实施再监督。
第三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线索快速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县扶贫部门、财政、审计与县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问题线索及时衔接移交、及时处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县扶贫、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要依据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等规定,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县督查办适时组织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和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县党委、政府将扶贫资金监管和脱贫攻坚工作列入巡察工作重点内容,必要时,可就重点乡镇、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随时开展专项巡察,适时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扶贫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惩处套取、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八条 建立县、乡镇、村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三级公开制度。要通过公开栏、明白纸、公开手册、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竣工牌、张贴告示等多种形式将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扶贫项目管理和扶贫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照“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要求,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