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精河县委员会 精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党发〔2018〕17号)、《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89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新财预〔2019〕126号)等文件要求,精河县财政局委托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自治区入库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精河县民政局“2018年精河县社会福利院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民生项目)、精河县茫丁乡人民政府“2018年精河县茫丁乡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项目”(民生项目)开展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精河县民政局“2018年精河县社会福利院提升改造建设项目”。因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存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服务水平较低的情况,为全面提升社会福利院服务能力水平,结合目前福利院现有基础设施情况,对县社会福利院实施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拟通过实施该项目完善现有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体系,提高社会福利院的公共服务水平和业务保障能力,提升供养“五保”老人和收养孤儿的生活幸福感。该项目申请预算金额为86.00万元,采取政府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批复金额为92.56万元,确定最终中标金额为85.95万元,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85.77万元,项目实际支出财政资金83.20万元,预算执行率为96.74%。该项目结余资金0.23万元,结转资金2.57万元,结转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该项目质保金。第三方机构最终评分93.69分,绩效评级为“优秀”。
二、精河县茫丁乡人民政府“2018年精河县茫丁乡失地农民生活补助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72号)等文件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精河县政府因建设一批事关精河县长远发展的项目工程需求,征用了县城规划区茫丁乡部分农民的土地,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经精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依托上级文件精神,为落实县城规划区域内失地农民安置补助工作,专门发布了《关于给予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安置补助的通知》(精政办发〔2013〕37号),对持有茫丁乡农业户口,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精河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享受安置补助政策,保障失地农民生存发展的权益。该项目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政策要求,符合精河县政府长期发展的民生工程。该项目预算金额为830.00万元,实际支出金额825.04万元,预算执行率为99.4%,主要原因是精河县茫丁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关于给予县城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安置补助的通知》(精政办发〔2013〕37号)文件精神的部分人员进行了清理清退,实际支出金额为清理清退后实际发放的金额。第三方机构最终评分90.38分,绩效评级为“优秀”。
三、改进措施
㈠ 绩效评价指标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不能细化的程序化。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通过将绩效业绩指标化,获取具有针对性的业绩值,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充分体现和真实反映项目的绩效、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评价的政策需要。项目实施单位再设置绩效指标时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设置的指标需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遵循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不能细化的程序化的原则。
㈡ 完善制度层面建设,加强项目各环节管控。加强制度建设应当进一步深化对制度功能的认识,持续加大推进工作制度化的力度。以制度建设为资料,以狠抓落实为核心,按照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以管理促发展的规范化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的基础上,切实按制度相关规定加强项目过程控制。建议项目预算实施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条款加强项目各环节管控,重点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流程,强化资金管理、报账、对账管理;行之有效的执行项目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项目过程控制痕迹资料的保留,过程档案最终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㈢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运用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