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自然资(草)罚字〔2022〕03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草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11月开始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乌什布拉克春秋草场(天然牧草地)上修建永久性石灰粉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彭松跃身份证复印件1份、彭松跃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现场执法照片4张;
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违法线索核查报告1份;
6、精河县草原工作站出具的草场等级鉴定书1份;
7、2021年度第一季度违法图斑汇总表1份;
8、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未批先占草场现场使用GPS测量面积图纸1张。
我局已于2022年6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269亩草原;
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6269亩草原上建设的石灰粉库房;
3、限期恢复非法占用的1.6269亩草原植被;
4、缴纳罚款678.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国库,开户行:精河县农村信用社,账号:8364010001201100034933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坎吉别克、古丽米热
电 话:0909-5330334
地 址:精河县城乌鲁木齐路23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
审核: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