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当事人:精河县托托乡日月星光歌舞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652722MA793JFW3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永田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托托乡艾比湖路南四巷一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2月22日12时51分至2022年02月22日13时25分,精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吐尔洪江·克日木(31060321016)、张海玲(文旅E020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精河县托托乡日月星光歌舞厅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93JFW3G,其《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编号:652722160009。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未注明举报电话,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和举报电话;2、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3、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要求当事人到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该场所负责人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黄建,托托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见证了整个执法检查的全过程,此次执法检查于2022年02月02日13时2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文书编号为(精河)文综检(勘)字〔2022〕C-00007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周永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3:经营者周永田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承认了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和未注明举报电话。
证据4:执法记录仪记录画面、图片,证明2022年02月22日12时51分执法检查时该场所营业期间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和未注明举报电话。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人: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