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告字[2021]6号
精河县铭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7867PJ3U
地址: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露
身份证号码:652722****042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精河县铭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绞轮处产生扬尘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对绞轮采取降尘措施。2021年3月1日再次进行检查时此问题仍未得到整改。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2021年3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案件合议记录,并充分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 张森 电话:7701919
地 址:精河县环保司法局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3月3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