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字〔2021〕1号
精河县众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78YF1W1N
地址: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五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建
身份证号码:652701****11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精河县阿合其农场牧业队五台社区水泥制品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精河县众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水泥制品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2020年11月10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2020年12月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1年1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精环罚告字〔202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15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精河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精河县财政局汇缴专户,交款后持第一联发票来更换第四联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精河县工商银行
户 名:精河县财政局国库
账 号:3009259129200017005
联系人:李静、张森 联系电话:0909—770191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