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告字[2020]7号
精河县新延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8HW488Y
地址:新疆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沙山子沙塔公路G3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玉梅
身份证号码:342822****1115****
我局于 2020 年12月15日对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沙山子沙塔公路G30国道旁塑料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塑料颗粒、滴灌带生产线正常运行情况下,收集处理生产工艺有机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
有《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你厂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充分考虑到你厂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案件合议记录对你厂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张森电话:7701919
地址:精河县环保司法局综合大楼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