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自然资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博州精河县城镇文化北路锦福小区89号楼商铺
由东向西第一间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8F6355H
法定代表人:万新平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在精河县托里镇阿恰尔路以东,G30高速路以南三公里处矿区南侧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砂的情况。经大队执法人员巴格那、左良现场查找采矿区范围界桩,并与采挖现场进行比对,询问现场负责人;明确违法当事人为你公司,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4月在精河县托里镇阿恰尔路以东,G30高速路以南三公里处矿区南侧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3081立方米建筑用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产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的规定,属于越界采矿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万新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及矿区范围;
3.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勇询问笔录一份、万新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在精河县托里镇阿恰尔路以东,G30高速公路以南三公里处矿区南侧存在越界采矿的事实及越界采矿的违法主体为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4.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出具的《精河县托里镇阿恰尔路东2号建筑用砂矿越界开采建筑用砂数量的认定报告》及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建筑用砂数量为3081立方米;
5.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精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精价鉴证2023 3号),证明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的3081立方米建筑用砂作价为15,405元(壹万伍仟肆佰零伍元整);
6.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用砂区域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现场情况;
7.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对越界开采建筑用砂区域进行恢复治理的照片两张及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在精河县托里镇阿恰尔路以东,G30高速公路以南三公里处矿区南侧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通过的批复》,证明精河县鑫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已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8.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记录情况。
我局已于2023年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治理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破坏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规模、标准应当与破坏成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当地自然环境相适应。”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越界开采的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赔偿损失;;可以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越界采矿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15,405元(壹万伍仟肆佰零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采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8日
审核人:巴依尔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