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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自然资罚字〔2023〕018号

日期:2023-07-12

来源: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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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阿·才登巴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7****0289****

住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国家下发的6527222022****1104****号图斑,经现场初步核查,明确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存在破坏一般耕地的行为,违法当事人为你单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局于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破坏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国有一般耕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2年6月至9月期间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5153.82平方米(7.73亩)国有一般耕地建设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阿·才登巴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信息,阿·才登巴力为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等;

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张伟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张伟优询问笔录一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破坏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破坏一般耕地的违法事实;

4、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破坏一般耕地案耕地等级的说明》,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破坏耕地等级为第十二等,耕地开垦费依照2000元每亩执行;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耕地的面积为5153.82平方米(7.73亩);

6、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违法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度(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出具的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图,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一般耕地);

7、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套合到精河县土地权属库出具的土地权属认定图,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的土地权属为国有;

8、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2022年)精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矢量图套和比对,对照(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限制建设区)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精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当事人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与精河县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和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破坏一般耕地地块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内)出具的永久基本农田认定图,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的耕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

10、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破坏一般耕地地块现场照片两张及对破坏一般耕地现场勘验视听资料一份,证明精河县托里镇人民政府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一般耕地建设硬化地面的建设现状。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六个月内改正或治理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的5153.82平方米(7.73亩)国有一般耕地;

2、并处你户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的5153.82平方米(7.73亩)国有一般耕地每亩2000元6倍的罚款,共计:92760元(玖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户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或治理在精河县托里镇镇区东侧破坏的5153.82平方米(7.73亩)国有一般耕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账号:3002010****24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萨·米德格、赛尔杰

电 话:0909-5322420

地 址:精河县城镇和平西路12号

审核人: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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